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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01 11:07:13  432 次浏览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均应判定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是以欺诈手段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将其转贷他人;二是通过向其他盈利法人机构、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等途径获取资金后再进行转贷;三是未依法获得放贷资质的出借方,出于营利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借款;四是出借方在事先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借款用途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借款;五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六是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若民间借贷合同中有关于履行地点的具体约定,那么应以该约定为准;

倘若未予明确规定,则应当将借款人所在地区视为其履行义务的所在地。

当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在涉及到质量标准、价格或报酬以及履行地点等方面产生争议且事先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约定,他们可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依照法律条款及合同约定,他们需参照可能存在的合同附属文件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终的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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