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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房产抵押贷款,贷款无隐形收费

    2024-12-13 04:00:02 6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抵押与无抵押

    一、从贷款性质上来讲,无抵押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属于保证(或担保)贷款;

    二、从贷款利率上来讲,无抵押贷款的利率会远远高于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利率会是抵押贷款2-3倍。

    三、从贷款年限上讲,无抵押贷款的年限比较短,一般不会超过3年。抵押贷款年限可长、可短,可以是一年的,也可以长至20年。还款压力较小。

    四、从贷款金额来讲:无抵押贷款金额一般都比较小,它是根据贷款人的工资、流水、负债等来进行评判的。从而决定贷款金额。

    抵押贷款主要是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确定贷款金额,如果贷款金额比较大,还要考量贷款人的还款能力。

    五、从贷款发放的时间来讲,无抵押贷款贷款审批时间较短,一般3-5天就能拿到贷款;抵押贷款从审批---抵押登记---放款,需要2-3周的时间。

    抵押贷款又分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1)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限额抵押必须预定限额外负担;

    (4)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将得到补偿费,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补偿费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补偿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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