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保函具体担保哪些
1、履约保函可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所有合同都要约定履约保函吗
1、并非所有合同都要约定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一种履约担保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当事人约定履约保函。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保函的到期日是根据保函的种类不同、工期不同导致到期日不同。
如果您开的是投标保函,保函的到期日一般是从开标时间起算,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后到期;如果您开的是预付款保函,保函的到期日一般是整个工期或者短于工期的时间;如果您开的是履约保函,保函的到期日是覆盖整个工期,甚至要到验收以后;如果您开的是质量保函,那保函的到期日就是质量保修截止后;每个项目的工期长短不一样,有的几天,有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所以每个项目不同的保函种类,有效期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没有固定的到期日,甚至好多项目因为各种原因还延期,这些都需要去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