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担保,其性质和效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属性并适用双倍返还罚则外,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属于质押担保。在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与质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在从种类物向特定物转化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中标人完全履约,不论履约保证金标的物为现金货币,还是其他财产性标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招标人对其均具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除前述特定可视为定金的情形外,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应归为质押担保。
履约保函的优点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约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