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国军标)申请材料:
1、请书、认证合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现流程图(产品工艺流程图);
4、主要设备一览表;
5、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6、内审报告、内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管理评审计划7、国家或行业许可资质证明(3C、计算机系统集成、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三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贯彻国际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是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 之一,这对我国从事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的单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对标准的贯彻,为这些单位拓展转包生产业务,提高质量,降 低成本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