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企业需参加税审(所得税汇算):
1、税务局通知企业参加所得税汇算;
2、企业当年度亏损较大,希望将当年的亏损延续到以后年度用于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
3、企业为了检查公司账务,避免纳税违法成本,而通过所得税汇算来进行自查。
所需材料
1、纳税申报表[期初(1月)、期末(12月)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2、记账凭证、账簿;
3、本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5、前期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审核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核报告、验资报告;
6、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重要经营合同与协议;
7、现金盘点表;
8、银行对账单;
9、存货盘点表;
10、固定资产盘点表;
11、全年科目汇总表;
12、往来账款余额明细表;
13、预提费用及暂估已到发票的复印件;
14、行驶证复印件;
15、地税全年分税种申报的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多选择上门申报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申报,纳税人或是扣缴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期间内到主管部门的办理大厅进行办理纳税申报工作。除了这种上门申报的工作以外,还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工作,纳税人在邮局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工作,可以使用纳税的专用卖报信封,通过邮局的收据为凭证进行税款的申报依据,以寄出的时间以及实际申报的日期为基础进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