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一孩随父入户登记
1、父母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父母均为本市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程序,要求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基本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然后到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迁入手续。对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个子女要求随父入户的。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新生婴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填写“个子女入户通知单”。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提交材料:
母亲户籍地办理的生育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一年有效),村(居)、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二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存档单位(无档案的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乡(镇)、计生办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可办理。
3、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新生儿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
基本程序: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提交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合法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居住权证明,及合法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国籍证明或身份证明;《结婚证》翻译件。
翻译机构:博雅翻译集团,微信:cdbyfy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二)办理二孩随父入户登记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随父入户登记须办理的手续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办理说明: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入户的。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集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集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提交材料:
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三级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父亲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双方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者上报区人口计生委,一个月内审批后返给申报人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新生儿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办理依据: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办理说明: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对符合国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