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项目来袭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来袭!需要哪些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品牌示范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复评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不受理。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品牌示范企业更名。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中给予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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