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 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保理业务作为商贸领域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单纯服务于企业的上游市场,同一个企业的下游供应商也是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商业保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个陛化服务。参考外国成熟的行业经验,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企业资售隋况的审核,往往不是根据其披露文件的数据,而是根据企业在商业信用销售领域以往或即期记录,其结果就是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债务方通常又是另一单保理业务的债权人。所以,保理商就对企业的销售渠道上游具备了控制能力,其表现在,当对应收账款进行追收时,A单业务的应收账款由B单业务对偿。这样的结果既保证了商账追收的合法性,又保障了保理商手中的应收账款回收的可控性。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一)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二)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三)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四)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六)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七)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八)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