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4、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5、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二、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三、经营范围: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有工商注册|代理记帐|一般纳税人申请|外资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进出口权办理|商标申请|办理私募|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挂牌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