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年初发布的《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对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作用很大。再往前推,2013年《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提出,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授权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这里对此次国办发布的《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存量建设用地政策略作分析。
存量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可以协议出让
《意见》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此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时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规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可见,此次对铁路用地,与一般的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相比,给予了更为优惠的政策。即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都可以协议出让,不受《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