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审需要的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消防验收需要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2 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消防工程施工大致分7大系统:1消防水灭火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防排烟系统,4应急疏散系统,5气体灭火系统,6泡沫灭火系统,7防火分隔。
其中水灭火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水泡、水幕、细水雾等。防排烟系统包括:正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急疏散系统包括: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气体灭火系统包括: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和IG541等。防火分隔就是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的统称。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小项类似钢结构防火处理、超细干粉等就不详细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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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水流指示器应输出报警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b、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使压力达到稳定;
Ⅱ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c、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Ⅰ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控测器的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屏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Ⅱ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现相应的信号。
Ⅲ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通过启动消防水泵,测量系统不利点试水装置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Ⅳ当采用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d、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消防泵房设备的应急照明、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Ⅲ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Ⅳ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Ⅴ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Ⅵ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Ⅶ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不利点的压力、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